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以下
类别的财产无法被作为
抵押物:(1)
土地所有权;
(2)在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上等集体所有土地上所取得的
使用权,但若法律明确授权允许其
抵押的情况例外;
(3)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以公益性质而建立的非盈利性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具有公益特征的设施;
(4)所有权或使用权尚未明确界定,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法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及监管的财产;
(6)经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用作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