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交通警察成功地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之后,他们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依法颁发事故责任证明书。
即使有一方当事人拒绝签字,这并不妨碍事故责任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继续存在。
2.依据现今的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出具事故责任证明书之後,已不再拥有对车祸涉事车辆进行扣押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尽快发放车辆放行文书。
3.倘若受害者对于可能无法获得最终赔偿费用感到担忧时,务必立即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