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为劳动合同之附属部分,然而,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包含保密协议这一条文。
所谓保密协议,本质上是指介于两份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的当事双方之间,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告知的相关信息,并且明确规定此类信息将在未经事前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
若涉及具备保密职责的当事人未能遵守此项约定,擅自将所知悉的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