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口供给拘留并无必然关联性,这仅是在调查中时常出现的正常情况。
然而,拘留则表现出当事人存在非法乃至犯罪行为。
传唤及提供口供给拘留之间通常并无直接联系。
若存在下列任一状况,公安机关有权对涉事人员进行先期拘留:
正处于准备犯罪、实施犯罪阶段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发现;
遭到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的指控,证明其涉嫌犯罪;
在个人住所或周边场所内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
犯罪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
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
未能透露真实姓名与住址,身份不明;
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