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观点,夫妻间的
分居实则是在保持其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终止了共同生活的状态,进而各自形成独立且专属的生活模式。
若夫妻均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达到两年的期限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国家设立的
民事审判机构
提出离婚诉求。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分居并非
离婚的必然要素,只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无论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共识,抑或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诉讼,都是被法律所认可和允许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