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夫妻双方并未在
购房过程中明确约定其归属问题,那么即使
房产证仅登记其中一方之名,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
离异之时,如有任何一方希望获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便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估值,随后根据估值结果公平地划分给对方一定份额的
产权;
反之,若夫妇双方均有意争取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解决;
再者,倘若夫妇二人对该套房屋均无所属意向,那么法院有权在
当事人自愿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的基础之上,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其出售,所得收入将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给各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