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案件涉及到的是关于
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自然人的
肖像权涵盖的具体权益有多个方面,如肖像作品的制作权、肖像作品的
使用权、肖像作品的所有权以及对于自身肖像的保护权等。
近年来兴起的人工智能(AI)换脸技术制作
虚假视频,扭曲他人面目的行为,恰恰就是违反了他人对于自己肖像的保护权,构成了对被
侵权者肖像的毁损、玷污和丑化的行为。
因此,被侵权者有权力要求实施
侵权行为的主体立即停止这一侵权活动,排除对其造成的障碍,采取措施消除潜在的危害,减轻不良影响,恢复原有的声誉,同时向其诚恳道歉。
如果侵权行为者给被侵权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被侵权者有权利寻求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