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与继承权益并不存在内在矛盾。
向子女提供适当的抚养费用,乃是未直接承担育儿责任之父母享有的法定职责;
至于说继承权益,则是指合法继承人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已逝世亲人所遗留财产的资格。
这两项权益在本质上并无任何必然的关联性,也并不会相互排斥、发生矛盾。
若子女不幸离世,并不会因父母未能按时履行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而直接导致其丧失对子女所遗留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除非在此之前父母曾实施过直接的儿童遗弃行为,否则不应构成本质性的继承权丧失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