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分娩一年后,除非存在必经之审查情形,否则男方不可强制提请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如果女方有意离婚,可采取如下途径实现此目的:
1.若男女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划分之处达成普遍共识,则二人需亲力亲为地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籍簿、结婚证明及离婚协议至当事人一方长期驻留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若男女双方无法在上述方面达成统一,女方有权向被告居所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若被告日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带所属的地点不同,应适用前者为管辖之地。
法院将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若认定情感破裂,将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