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在丧生之后,一年之内,由仍然生死
存续的一方或与其息息相关的
责任人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向法院
递交请求宣告
婚姻无效的书面
诉讼,该院理所当然应接受并予以审理。
然而,如果需要主张已故甲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这还需考虑其是否完全满足“
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标准要求。
所谓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含以下几类对象:
首先是因
重婚行为提出宣告婚姻失效申请的角色,通常是指与被申请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
近亲属以及基层社区组织;
其次是因为尚未达到法定适婚年龄被认为不适宜建立婚姻关系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此种情况必然是由
未成年人的
直系亲属作为诉求人;
再者,由于存在被法律明令禁止恋爱
结婚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其申请人也多为情感联系紧密的近亲属;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婚前即具有医学专家认定不应结婚的疾病,但是婚后至今未能痊愈,此时与患者一同生活的近亲属将有权以患者身体健康状况无法
保证婚姻幸福为由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