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涉及到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平公正之间的平衡,虽然获得了暂时性的自由,然而在之后的过程中仍有可能面临再次被拘留的风险。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取保候审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他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考虑对其进行逮捕和进一步收押,这些都是必要的手段来维护公共秩序和司法权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