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以下所述的组成部分原则,可以认定
职务侵占罪确实成立:
首先是客体要素,这个罪行的侵犯对象主要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
财产权益;
其次是客观要素,这也体现在通过利用职权上的优势地位侵犯本组织内部财物,而且这一过程需要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即侵占金额必须达到六万元以上;
再者是主体要素,该罪行的主体为特定类型,主要包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
从业人员;
最后是主观要素,指在
行为人内心深处处于明确的故意状态,并且具备
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财物的目的性。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心理上渴望在经济层面上掌握本组织内部财物的持有、收益和处理权。
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获得或者行使了这些权力,都不会以此干扰到
犯罪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