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对驾驶员实施
暴力攻击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范畴,其严重程度足以让我们将之归入到以危险手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之内。
在此基础上,如果
暴力行为导致驾驶员身体受到
轻伤级别以上的伤害,那么涉事乘客就有可能因为构成故意
伤害罪而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处罚,那么肇事者所犯下的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伤害罪很有可能会被合并裁量,给予更加严厉的
刑罚。
对于那些漠视他人生命安全、将人身权益视作无物的行径,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惩罚,严惩不贷。《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
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