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常被划分为几个等级。
首先是债务人均然无任何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将按照执行法院处理执行事项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受偿。
其次,针对同一财产向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提供了抵押的情况,公开出售或变卖所获得之价值债务应依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
首先,对于已经经过正式登记的抵押物,其优先于尚未进行登记的抵押物分配所得款项;
若是存在两种类型的抵押物且均已登记,那么它们将依据登记日期的先后来决定剩余价值的归属;
最后,在以上三种情况都不成立的情况下,所有面向债权人的抵押物将通过协商或者按债权比例来决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当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出现了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的时候,这就需要按照如下顺序来分配赔偿:
第一步应当考虑的是留置权;
接着考虑已登记的抵押权;
然后是质押权;
最后才是未登记的抵押权。
概言之,这几种情况可能会影响到不同类型的债权人获得补偿的顺序和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