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农村地区办理房产抵押业务时,并不是强制要求必须将宅基地纳入抵押物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各类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被用于抵押,但符合相关法律明确许可范围之列则属例外。
换言之,除了经由法定程序明确批准可以用作抵押的特定情形之外,宅基地均不可进行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