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产权乃是先生/女士于婚姻缔结婚姻之前所获得之遗产继承而得,此房产则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反而是归属于继承人的独立私人财产;
其次,倘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继承人获得的遗产,基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此类所得可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曾明确放言将其遗产仅给予夫妻中的某一方进行继承,那么,这部分资产便应单独归属为继承者的私人财富,并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