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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五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如下:凡需征收以下种类土地时,均须获得国务院批复:(1)属于基本农田范畴之内者;
(2)除了基本农田之外,耕地面积大于等于35公顷者;
(3)其他性质的土地,其占用规模达到了70公顷以上。
关于涉及前述条款中未提及之土地所需征收事宜,则应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国务院备案。
如若需对农业发展用地予以征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所述,先行完成对农业发展用地之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
在此过程中,若获国务院批准进行农用地转用,则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再行单独申请征地审批流程;
反之,如果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拥有之征地授权范围内通过了农用地转用,亦能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无须另行申请,但如若超出了这些批准权限,则需要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该条款内容实为明确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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