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意外事件中,若涉及到第三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的问题,而经确认为该机动车辆方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首先应当先由负责缴纳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所投保的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相关费用;
倘若仍存在剩余未得到赔付的款项,则应当交由负责缴纳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参照其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偿还;
在此基础上,若仍然无法弥补损失的,受伤者或有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