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并非由本人签名所签署的借款合同之效力精准判断,这完全依赖于替代本人签字的第三方行为是否经过借款人之明确授权,或在第三方署名之后是否获得合同相对方的积极认可表示。
若是经由借款人授权的人士以其名义签署借款协议,或是在协议订立完成后获得到了借款人的明示同意和确认,那么即便该借款合同并非本人亲自签署,其有效性却能得以维持。
然而,若未经借款人授权且未获得其事后追认的第三方向他方签署借款协议,则此种借款合同显然无法生效,无法视为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