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件房屋在法律上是可以同时抵押给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的,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所负担的总债权数额务必不超出抵押标的物,即该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
万一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该抵押房屋将被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操作,以取得相应的资金来补偿债权人。
具体来说,这些资金如何进行处置和分配呢?首先,若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手续,那么就需按照登记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其次,抵押权的归属以登记时间为准,早登记的享受优先清偿权。
最后,如果抵押权尚未进行登记,那就得按照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处涉及的相关法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条款。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