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合同转包并不符合现行法规定。
此处所称“转包”,系指承包商于承接某项工程项目之后,将其实施部分或全部转让至第三方手中,此时原承包商退居次位,作为受让方的第三方则成为新承包商身份,与业主重新建立承包合约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任何承包单位都严禁将其所有承揽的建筑工程整体性地无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个人,也不能将已承包的全部工程拆零为若干部分,然后以分包之名转让予他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