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作为其另一半的
当事人有权
提出离婚的申请。
然而,由于精神疾病可能导致其无法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权能,因此想要顺利地解除这段婚姻,往往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
此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初级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若经审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存在实质性的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则该地区的初级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准许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