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并不等于无效的合同,而应该被归类为可撤销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优越的地位或对方因缺乏相关经验,从而导致在拟定合同时出现了极不平衡的权益与责任分配,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一旦因显失公平签订了合同,处于不利境地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申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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