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间负债之责任划分及偿还问题,应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详细研究与妥善处置:1.若该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文件或仅配偶一方事后予以肯定性追认等,象征着双方具有相同意思的负债,以及若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在期内,以个人名义透过金融活动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皆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义务,理当由双方共同负担并负责还款责任;
2.如若配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施行金融行为,产生之债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应对此负债之全部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