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下,下列债务被视为个人债务:
(一)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的私人借款,除非这笔债务已经被明确转变成了双方都需承担的共同债务;
(二)包括配偶的一方在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向那份本来并无抚养义务的第三方提供财务援助而引发的债务;
(三)指的是婚姻中的某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为了进行生产或者商业运营,自行筹措资金,并且这部分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四)意思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被明确规划成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同时随同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产生的相关债务也将被归纳为私人债务;
(五)即指的是夫妻双方之间有过协议规定由其中一方承担某些债务责任,但是这种约定一般来说并不具备直接对抗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六)例如,某项支出极不合理,如过量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同样要列入个人债务名单;
(七)还有其他的依法因欠缺特定条件而应当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