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罪名的构成为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所组成:首先,本罪行危害的主要客体对象是国家相关机构对于出境证件的正常监管和管理工作;
其次,从本罪行的实际行为方式来看,其核心手段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然后再将所获得的出境证件提供给那些组织他人非法越过边境线的
犯罪团伙,让他们利用这些出境证件从事各种
违法活动;
第三点,本罪行的实施者主要指的是符合年龄标准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常人范畴;
最后,从本罪行的主观方面看,其
犯罪意图非常明显,即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被用于组织他人非法越界,却仍然故意为之,为了获取个人利益或者其他不当动机而不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行的成立并不需要特定以谋求经济利润为其唯一导向。《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