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性转包显然为非法行为,然而分包却未必涉及违法国法。
我国固有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
然而在谈到分包之时,若整份承包合同明确授予了被允许进行分包的权利,或该类分包行为已然得到了建设机构的正式批准和承认,那么这类分包行径便可视为合乎规则且受到法律保护;
反之,如果总承包合同明文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者此种分包行为并未获得建设机构的批准以及确认,那么它无疑将构成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