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网上留言被视为著作,且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那么该份留言即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换言之,若留言只是评论性质,未达到成为作品的条件,则并不能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文字作品作为一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只要其具备文字作品的特性,即能够依法拥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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