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当子女年满十八周以后,作为父母便不再具备法定
抚养义务。
然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但父母仍然有责任承担起相应的
抚养费用:
1.孩子正处于高中阶段以及以下的学历教育;
2.孩子由于种种非主观因素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在此基础之上,若父母发现子女并未满足上述特殊情况,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他们对已经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子女就无需再承担抚养义务了。
据此可理解为,通常情况下当子女十八岁生日过后,父母们便无须再支付抚养费给他们。
然而,这之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若子女尚未完成高中阶段或者更低层次的学历教育,亦或是由于各种非主观原因而难以维系常规日常生活水平时,无论是法律角度还是情理感知,父母们都应该依法依规地继续承担起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