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交通事故并决定开展责任鉴定过程中,若遇对方未能积极配合并准时参加会议的情形,我方可自行前往交管部门寻求负责该事故处理的交警同志们开具责任认定书。
之后,我们可委托该交管部门将此份责任认定书寄送给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参与审议或是否签署确认,皆不会对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应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作为受害方,您有权依据彼时的事故认定书,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应由肇事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内给予适当赔偿;
如仍有不足之处,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明确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