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再次缔
结婚姻关系的人,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即可有权向本国最高审判法院请求分割共同持有的财产:首先,如果存在一方故意藏匿、挪移、替换、变卖、破坏、浪费或
伪造共享财产及其收益款,导致其他一方陷入严重经济困境的情形,那么在正式做出离婚决定并分割双方
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上述恶劣行径的那一方可被减少分配所得甚至完全不予分配;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拥有对对方负有法定
抚养义务者的重病
监护权,此时若患病之人患有特定疾病需要进行紧急治疗,而对方却拒绝为此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用,那么享有法定
抚养权的一方同样有权要求在离婚过程中对此类
纠纷进行裁判和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