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罚款而言,债权人拥有更为优越的权利。
依据现行国内法的明确规定,当被执行者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正处于承担起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压力之下,且自身财产无法承受全部支付费用时,应按照以下顺位依次进行偿付安排:
首先是各类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部分;
其次,对受害方进行必要的损失退赔;
紧随其后的是其他类型的民事债务;
最后是所判处的罚金以及需要被没收的财产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