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出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员工进行职位调整时,是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
该前提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该受雇者无法完全胜任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相较于同行、同岗位的其他人员,存在相对较大的工作负荷差距。
为此,用人单位务必尽其责任和义务,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证实上述行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简而言之,薪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有权利也有义务通过友好洽谈并达成共识的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而这些调整后的条款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和记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