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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地役权自地役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18 09:55:07 已帮助13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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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您提到的关于地役权的问题非常正确,地役权的确是从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正式设立。
它作为一种独特的物权类型,本质上倾向于用益物权这一大类中,根据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的合同规定,准许使用者通过使用其他人的不动产来提升自身不动产的收益,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高度实用性的权利。
以下是关于如何设立地役权的详细操作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向当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需要齐全准备好与此相关的完整材料;
其次,登记机构将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只有当这些资料全都符合标准之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再在他们的房产证上明确注明抵押情况。
那么地役权设立之后,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对地役权所有者来说,他将拥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依法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这是因为地役权本身就是基于对供役地的实际需求以及利益考虑去使用他人的土地,所以,要想确保地役权的有效实现,就必须保证有实际使用供役地这样一个限制条件。
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中的约定,地役权人有权合法使用供役地,不受限制。
(2)实施附属行为的权利:
由于地役权人需要通过实质行动才能实现其权益,故他们可以在供役地上进行必要的附属行为,比如,想要实现其取水权,就必须能够在供役地上通行,等等。
(3)增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为了使其权益得以实际落实,地役权人有权在供役地上兴建一些必须的附属设施。
2.既然享受了诸多权益,地役权人必然也有如下责任: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责任:
供役地毕竟也是供役人所需,所以,作为地役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合约的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供役地,严禁任何违背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发生。
这是因为地役权本身对于供役地来说就是一种重负,地役权人应当主动避免给供役带来负面的影响,尽量选取对供役地损害程度最小的特定方式使用其财产。
(2)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
在地役权实施过程中有偿化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有责任按照预先商量好的金额、期限以及支付途径,将相关费用交给供役人工厂。
(3)保持工作物或设备正常运转并对供役地权利方使用该项目的能力予以宽容和理解的义务:
地役权人有责任去维护工作物或者设备的运行状态,使得它们能够始终处于最佳状态,以便于供役地权利方能获得更好的运用体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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