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患有严重的心理或精神障碍,使得夫妇之间的情感基础逐渐瓦解,则可以依法
提出离婚申请。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夫妇,若主事一方欲提出离婚要求,可在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者直接向当地
司法机关递交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在此类
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双方
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解工作;
如若发现调解无法令双方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夫妇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做出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