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符合法定情况时,解除权人仍应对相对方发出书面告知,以使得解除协议在相对方收到此项通知之际起效并产生效力。
在此过程中,如若权利人未能依法、及时地向相对方传达解除合同的意向,则相应的合同解除及其他相关事宜便对该相对方无效力,合同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相对方亦有权继续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予以了详尽而明晰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皆应通过书面方式传达其意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