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当事人个人财产部分若无特殊事先商定的话将不会予以分配,而夫妻彼此之间的共有资产将依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进行处置,若是不能达成合意,则由当地法院依现实状况以及考虑维护子女和女性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作出裁决。
对于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归各自所有者,则应该尊重其决定并按协议规定执行。
当某一方为了抚养自己的孩子、照顾年迈的父母、或者协助配偶完成工作等原因承担了过多责任时,在面对离婚问题时,他们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向对方寻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与合理的经济赔偿。
离婚过程中,如果某个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存在困难,另一方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这其中具体的解决方案由双方自行商量确定。
如果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最后由人民法院依照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离婚之际,假如某一方有意隐瞒、非法转移、故意破坏、财物或故意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处理这些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我们就可以适当地减少或否定对上述行为人的分配权益。
离婚以后,如果另一方发现有人曾经有过这类不当行为,就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原本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