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债务人应当为债权人为了行使代位权所必需付出的必要费用负有责任和义务。
具体而言,当债务人以漫不经心的态度对待或拒绝采取行动,未积极主张他们自己的债权以及与其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时,这将会导致债权人的最终债务无法顺利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他们以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手方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将全部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