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任何人均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若经法院审核后确认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此案,则应由原审的人民法院先行组织新的合议庭来审核相关证据并做出最终判断和决定。
若原审案件属于第一审级别的审判,则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准则以确保公正性,其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均可通过上诉或抗诉等途径进行求正。
若原审案件属于第二审级别的审判,抑或是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同样需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将成为最终的诉讼结果。
所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机制。
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来说,只要其不存在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紧迫情况,就可以考虑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这种法律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创新之物。
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罪犯的行为应构成死罪,其次,他们尚未达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具体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未出现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那么待到两年期满之后,便会被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之后,那他将会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3)如果罪犯在此期间出现了故意犯罪行为且被查证属实,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将负责重新审查此案并最终确认是否执行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