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条件下,服刑之人可申请监外执行:
第一,当服刑之人患有极其严重的疾病并需要保外就医治疗时;
第二,如若服刑之人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且其婴儿尚未断奶则可以申请女性服刑人士予以监外执行;
第三,若服刑之人已然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之所需,并且采取暂缓imiror行于监狱之外来进行刑罚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监外执行乃是针对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分子所设立的一项临时性或过渡性的刑罚执行机制,其主要内容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将罪犯原有的刑罚执行地点以及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其能够在监狱以外的环境中继续完成其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