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股票投资收益一般视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下类型的财产被明确认定为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该方的婚前财产;
(二)由于该方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及赠与合同中所明确指定仅归属该方所有的财产;
(四)专属该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五)其他理应属于某一方独有掌握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