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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

(1)不可抗拒之力量。
(2)由于第三方过错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当事人已经尽其最大可能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却依然无法阻止损害发生;
二是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方的过错确实存在;
三是此类免责条款对于一般性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适用性。
(3)其他潜在的免责条件。
如战争活动所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便是一种免责理由;
负责管理和维护灯塔或其他辅助导航设施的相关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行为也是潜在的免责理由;
此外,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海洋或水资源污染损害同样可以作为免责条件考虑;
如果损害结果完全是因受害者自身责任而造成的,特别是当涉及水污染事件时,此亦可视为一个潜在的免责理由。《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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