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间,法律是允许存在借款关系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当借款行为涉及以下任一特定情况时,均应被视为无效操作:
首先,如果企业通过借贷信仰非法向员工集中资金;
其次,若企业以同样手段向社会大众集资;
再者,倘若企业以借贷形式公开向受众发行贷款;
最后,如果该行为还涉及到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不当行为。
对于企业间的借款,双方协议可自由签署借款合同,只要对利率达成一致共识,但须注意,所设定的利率不应过高以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