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尚未到期之际,不得行使代位权。
只有当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皆已到期之时,方可启动代位权程序。
要想实现代位权,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具备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同时必须处于可法定求偿还之期限;
其次,债务人工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债权,这是决定能否允许债权人运用代位权的关键要素;
第三点,债务人由于未能及时行使其法定权益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为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生效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