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案例中,次债务人为被告。
代位权诉讼乃是由于主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其针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益,进而对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构成了实质性妨碍,此时对于拥有对债务人保持着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便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除非该相应权利实际上已归属债务人所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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