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际,关于财产分配问题,并不一定会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分割。
以下为相关规定:
若无特殊约定,则离婚时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之列;
而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加以处理;
若协商不成,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遵循公正公平、保护子女和妇女权益等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倘若夫妻双方已经书面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便需依照这样的约定进行处理。
在此前提下,当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协助对方工作等诸多方面付出了较多努力的情况发生时,在离婚时分得相应财产便成为理所当然之事。
无论是离婚还是财产分割,一旦一方陷入生活困境,另一方便必需在其住房等个人财产范围内给予适当援助。
至于具体的援助方法和标准,各方应当首先自行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协议,最终将交由人民法院加以裁决。
在离婚过程中,若出现有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以篡改债务的手段占据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需要对那些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恶意制造债务的一方采取少分甚至不分的措施。
在离婚后,倘若另一方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