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亲生子女的长者,若孙子孙女具备提供生活所需的经济能力,理应承担起对其的赡养扶助责任。
即便是有经济承受力的祖父、外祖父母,在他们的父母不幸离世或无法肩负孩子抚养重任之时,也同样需要承担起抚养年幼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义务。
此外,哪怕身负经济压力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只要他们的父母还健在,或者有能力支撑家庭日常开销,那么,他们仍需承担起赡养自己孙辈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