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得以成立所需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须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自然人;
其次,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的犯罪心态;
第三,所侵犯的客体则主要包括国家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益;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