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之后,如公公和婆婆购买的房产所有权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可以将此认定为是公婆对这对夫妻的
赠予行为,因此这样的房屋被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
倘若公婆所购得的房产只登记在他们的儿子一人名下,则此类行为可理解为公婆对其儿子的单独赠予,因此这类房屋并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阶段,所得到以下几类
财产权益,可以定位为夫妻共有的
公共财产,并且由夫妻两个人共同拥有:第一方面,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形式的收入;
第二方面,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获得的净利润;
第三方面,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方面,
继承或收到赠予的财产,但根据本法律规定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此处以例外情况对待;
最后一点,以上提到的几类财产之外的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
对于夫妻共有的公共财产,他们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