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这点上,它并不能构成独立的依据,来判断抵押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过。
只要提供的资料完备且真实可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登记机构就无法以其他任何理由来拒绝为申请方进行登记处理。
所以说,第一个明确的观点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设置任何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抵押权登记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换句话说就是,他们并未被要求在签署了抵押合同后的短时间内或在特定的期限内赶赴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因为这样的安排可能会导致登记机构拒绝受理,进而使得已经设定的抵押权无法发挥其原本应该具有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